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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4年
反體罰的思想演進
陳佩英;洪嘉敏

         有在被尊重和「愛」的環境下成長的孩子們才會懂得如何尊重別人。體罰是違反教育的手段,教師使用體罰就離開了專業,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腳,儘管獲得學生家長的支持,也不能使體罰具有教育的正當性。體罰的效果是具有爭議性,體罰作為馴服學童的手段,不但違反兒童人權、而且直接或間接危害學生的身體與心靈。在台灣,體罰以教育的外衣包裹,來合理化帶有權威的暴力,這樣的手段培養出來的新一代,不是乖順服從權威就是相信暴力,成為潛在的社會問題。西方的教養歷史,也曾將體罰作為有效的教育手段,然而到了二十世紀初,體罰逐漸失去教育的正當性。本文嘗試追溯西方的思想史,探尋反體罰的思想果實,如何從根深蒂固的體罰教養觀冒出芽來,並長成了一顆大樹,蔽護了現代的兒童。

一、什麼是體罰?

         罰 corporal punishment ,顧名思義,是指對人身上的懲罰。體罰在古時候的社會被當作一種習俗,以此來使人合乎禮教,維持社會秩序。1在教育領域,廣義的體罰指的是教師施於學生身上,使學生的身體與精神上產生疲勞或痛苦的一種懲罰。廣義的體罰包括「身體的直接處罰」、「身體的間接處罰」、「精神上的處罰」三類;2狹義的體罰通常排除了精神上的懲罰。3也有從矯正或改變學生行為的結果來界定體罰行為。4

二、反體罰思想的演進

         罰作為馴服人和維持社會秩序的歷史,至少可以追溯到兩千年前。早在巴比倫時代的《漢摩拉比法典》 Code of Hammurabi, 2200-1900 B.C. ,就有所謂的「以牙還牙,以眼還眼」的公平性懲罰原則,這種原則反映的,其實是人們相信用報復性的暴力可以遏止暴力的想法。在啟蒙運動興起之前的西方社會,盛行的是基督教的原罪 original sin 論,統治精英相信「人性本惡」,或是人具有「獸性」,必須透過嚴厲的教育手段去控制和轉化這種獸性,因此主張以體罰把人的獸性驅逐出人的身體,使人可以向善。5西方的這種懲罰教養觀,可以說是源自西方宗教和哲學的「人性本惡」思想,鞭打教育在中世紀尤其盛行。6

         了十七世紀,雖然原罪論仍根植於人心、很難被推翻,而體罰作為教育的手段依舊盛行,但是,和以往不同的是,討論體罰的負面作用陸續出現,其中也不乏認為體罰是嚴厲且不人道制度的想法,尊重兒童的教育思想,漸漸地也隨著反封建反傳統的進步主義運動呼之欲出。到了二十世紀,心理實驗研究兒童行為的結果逐步證實,體罰不但不是好的教育手段,而且往往會產生反效果。

         西方,質疑和反對體罰的思想,早於第一世紀由羅馬教育家昆體良(Marcus Fabius Quintilianus)提出。7不過在十七世紀以前,類似的想法只是零星地出現,反對體罰的思想果實,經過了啟蒙運動的洗禮之後,才逐漸發展成熟。反對體罰的教養觀緊貼著西方理性哲學的開展而發展。例如,十七世紀英國的洛克(John Locke),認為人的心靈是塊空白的「臘板」,透過感官經驗寫入而發展。由於重視人的「理性」的發展,洛克質疑強調外鑠控制的體罰可以作為有效的教養手段。8到了十八世紀,盧梭(Jean Jacques Rousseau)在《愛彌兒》一書中,宣揚符合自然發展與人道主義的「性善」論,他的哲學思想,好比是黑暗中的一道曙光,劃破了籠罩在中古世紀「原罪」論的黑暗。盧梭主張教育是「歸於自然」,以此促進兒童天性的發展。盧梭基本上是反對體罰,並以「自然懲罰」作為替代方式,也就是可由兒童的行為結果,自然糾正他們的所作所為。盧梭的「自然」教育,和當時的傳統教育,強調以懲罰來控制兒童行為的想法相對立。9

         梭的「自然教育」學說,影響以後許多的思想家。十八世紀的裴斯泰洛齊(Johann Heinrich Pestalozzi) ,深受盧梭思想的吸引,於是開辦學校,教育貧苦無依的孤兒,並以不斷修正教育方法的實驗成果,發展出近代初等教育的思想體系。德國的巴澤多(Johann Bernhald Basedow),宣揚熱愛兒童,為了實踐盧梭的教育學說,在德國建立「泛愛學校」,並主張學校給予兒童充分的自由,不要強迫兒童遵守紀律,也不要施以懲罰。巴澤多的教育實踐,掀起了德國「泛愛主義」運動。德國思想家康德(Immanuel Kant),非常支持巴澤多的泛愛學校,也贊成盧梭尊重人本性的看法。康德認為教育是「人格化」的過程,是為了發展人的理性自身的規律,強化「自律的善良意志」,因此,強迫或灌輸的學習,無法培養兒童實踐道德的主動性。

         了兩三百年,盧梭思想的魅力仍然不減,即使進入「現代」的十九和二十世紀,不論是從斐斯泰洛齊(Johann Herinrch Pestalozzi)的心理化主張、斯賓塞(Herbert Spencer)的「自然後果」德育原則,或愛倫.凱(Ellen Key)的反對體罰的見解,都看得到盧梭的影子。其中愛倫、凱認為,體罰的教育方式,是把人當作動物來訓練,或是只能培養出沒有思想和只會聽從命令的奴隸。她於1900年的世紀之交,出版「兒童世紀」一書,她在書中大膽地規勸大人廢止體罰教育,以培養新世紀愛好和平的和具有理性的新新人類。後來的蒙特梭利(Maria Montessori),也大力反對以成人為中心的教育觀,她認為學校的獎懲制度,把兒童當作蝴蝶標本,迫使他們遵守紀律。這樣的教育模式,本身就是壓制了兒童自發成長的衝動,不但束縛了兒童巨大的創造力,也阻礙了他們發展自我控制和獨立思考的能力。

         盧梭提倡「性善論」的哲學思想開始,尊重兒童本性和反對濫用體罰的教育思想,沿著「理性」的路徑匍伏推進。「自然主義」的思潮漸漸地匯流成歐洲的進步教育運動,影響了杜威(John Dewey)的「教育即生長」的教育思想及二十世紀心理實驗科學的發展。杜威主張教育是「經驗不斷地重組或改造」,人是透過經驗的開拓來發展理性;而心理實驗研究的發展,逐步證實體罰引起行為的不良效果,因而漸漸地瓦解了體罰的教育正當性。10以美國早期的心理學家桑代克(Edward Lee Thorndike)的學說為例,他認為人的學習是出於本能,以刺激反應聯結為準則。他提出「滿足感」比「煩擾感」更能引發學習動機。體罰所帶來的「痛苦感」、「恐懼感」只會降低學生的學習慾望,並不會帶給學生滿足感。到了二十世紀中期以後,人本心理學的發展將人的內在需求和價值感的追求推到極致,體罰的正當性逐漸瓦解。

三、體罰有效嗎?

         理學研究結果證實,體罰的效果,只能治標不能治本。雖然有些研究顯示,適度體罰能帶來一些效果。11「體罰有效論」主要源自行為制約學派和資訊處理學派,制約論學者認為,體罰的有效來自心理的類化,即被禁止的行為和引起恐懼不安的懲罰產生類化,為了躲開恐懼不安,個體不再表現被禁止的行為。而社會資訊處理學派則認為,懲罰所引起的內在不安情緒是一種「羞恥感」,它可以抑制人的行為。12

         過,更多的研究指出,懲罰的效果只是短暫性或僅有表面上的效果,13更有些心理學者提醒,體罰所產生的後遺症是不容忽視。例如,有的學者指出體罰的確會使孩童產生情緒不安、兒童的偏差行為增加。14有的研究證實,常被體罰的兒童,自我概念比較低落,也比較容易產生情緒上的困擾;15有的學者則提出,過分嚴厲或痛苦的懲罰可能會引發報復性的或反抗性的攻擊行為;16更有的研究替代體罰的方法,例如:暫停法(time-out technique)、自我控制法(self-instructional technique)、社會學習法(social learning approach)、溝通訓練法(communication skills training )等等。透過多種改變行為的實驗研究,證明體罰是眾多方法當中效果最差和最具爭議性的教育方法。17

四、結論

         現代的西方社會篤信人性本惡,以鞭打教育形塑人的行為,和我們社會仍然相信「不打不成器」的體罰教養觀如出一轍。不同的是,西方社會經過了「理性」的啟蒙,眾多思想家一個個接續地著書宣揚或實踐熱愛兒童的主張,他們提出了以兒童為中心的教育觀和尊重兒童本性的教學法,來取代「灌輸」和「強迫」的傳統教育。西方社會在這三百年來,從「原罪論」與「理性」說的交戰中,選擇了邁向理性的荒徑,為兒童教育學開拓了一片綠油油的原野。雖然體罰的教養觀在西方社會也是根深蒂固,不過他們以「實踐的理性」走出了宗教與文化的迷思,把兒童人權當作教育的法理基礎,因為他們相信只有以人為本和「尊重人」的教育,才能培育出會尊重自己與別人的新的世代。


註解

1 參考Maurer (1977 。返回註解1.
2 參考林文瑛(1992); 陳榮華等(1991); 張清濱(1991); 歐陽教(1996); 簑雨(1993); Bryan & Freed(1982)。返回註解2.
3 參考林靜淑(1998)。返回註解3.
4 參考林文瑛(1992); 陳榮華等(1991); Bauer et al. (1990); Maurer (1977) 。返回註解4.
5 參考林文瑛、王震武(1996 。返回註解5.
6 參考林文瑛(1992); 徐永誠(1992); 陳榮華等(1991)。返回註解6.
7 參考孫邦正(1963 。返回註解7.
8 洛克認為體罰是最後不得已才用的矯治手段。參考傅任敢(1992); 徐永誠(1990)。返回註解8.
9 參考林玉體(1993); 楊亮功(1970); Rich(1992)。返回註解9.
10 參考趙祥麟編(1995)。返回註解10.
11 參考陳榮華等(1980)。返回註解11.
12 參考林文瑛(1992)。返回註解12.
13 參考Aronfreed (1976); Parke (1972)。返回註解13.
14 參考Cryan (1987)。返回註解14.
15 參考Bryan & Freed (1982)。返回註解15.
16 參考Arkinson, et al . (1987); Bryan & Freed (1982)。返回註解16.
17 參考林文瑛(1992)。返回註解17.

參考書目

  • 李平樞譯(1978):盧梭-愛彌兒。台北,商務印書館。
  • 林玉體(1993):西洋教育史。台北,正中。
  • 林靜淑(1998) : 台灣有關體罰教育政令的演變及其影響因素之探討。新竹師院國民教育研究所論文集,3,頁61-78。
  • 林文瑛(1992):體罰實態、理論及心理因素之探討。應用心理學報,1,頁53-77。
  • 徐永誠 2000 : 洛克的懲罰觀及其教育意涵。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博士論文。
  • 孫邦正編譯 1963 : 現代教育學說。台北,教育部中等教育司。
  • 陳榮華、陳李綢、洪有義、盧欽銘 (1980 : 教師、學生及家長對體意見的調查研究。教育心理學報,13,頁57-73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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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楊亮功譯(克伯箂原著)(1970):西洋教育史下冊。台北,協志。
  • 張清濱 1991 : 教育部嚴禁體罰。中華民國比較教育學會比較教育通訊,27,頁 3-5。
  • 趙祥麟編(1995):外國教育家評傳(四冊)。台北:桂冠。
  • 歐陽教 1996 : 體罰問題與學生管教。論文發表於「春風化雨,點石成金---面對學生管教問題」系列研討會,國立台灣師範大學。
  • 簑雨 1993 :平心靜氣再談體罰。師友月刊,318,38-40。
  • 傅任敢譯(1992):教育漫話。台北,五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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