懲罰作為馴服人和維持社會秩序的歷史,至少可以追溯到兩千年前。早在巴比倫時代的《漢摩拉比法典》 Code of Hammurabi, 2200-1900 B.C. ,就有所謂的「以牙還牙,以眼還眼」的公平性懲罰原則,這種原則反映的,其實是人們相信用報復性的暴力可以遏止暴力的想法。在啟蒙運動興起之前的西方社會,盛行的是基督教的原罪 original sin 論,統治精英相信「人性本惡」,或是人具有「獸性」,必須透過嚴厲的教育手段去控制和轉化這種獸性,因此主張以體罰把人的獸性驅逐出人的身體,使人可以向善。5西方的這種懲罰教養觀,可以說是源自西方宗教和哲學的「人性本惡」思想,鞭打教育在中世紀尤其盛行。6到了十七世紀,雖然原罪論仍根植於人心、很難被推翻,而體罰作為教育的手段依舊盛行,但是,和以往不同的是,討論體罰的負面作用陸續出現,其中也不乏認為體罰是嚴厲且不人道制度的想法,尊重兒童的教育思想,漸漸地也隨著反封建反傳統的進步主義運動呼之欲出。到了二十世紀,心理實驗研究兒童行為的結果逐步證實,體罰不但不是好的教育手段,而且往往會產生反效果。
在西方,質疑和反對體罰的思想,早於第一世紀由羅馬教育家昆體良(Marcus Fabius Quintilianus)提出。7不過在十七世紀以前,類似的想法只是零星地出現,反對體罰的思想果實,經過了啟蒙運動的洗禮之後,才逐漸發展成熟。反對體罰的教養觀緊貼著西方理性哲學的開展而發展。例如,十七世紀英國的洛克(John Locke),認為人的心靈是塊空白的「臘板」,透過感官經驗寫入而發展。由於重視人的「理性」的發展,洛克質疑強調外鑠控制的體罰可以作為有效的教養手段。8到了十八世紀,盧梭(Jean Jacques Rousseau)在《愛彌兒》一書中,宣揚符合自然發展與人道主義的「性善」論,他的哲學思想,好比是黑暗中的一道曙光,劃破了籠罩在中古世紀「原罪」論的黑暗。盧梭主張教育是「歸於自然」,以此促進兒童天性的發展。盧梭基本上是反對體罰,並以「自然懲罰」作為替代方式,也就是可由兒童的行為結果,自然糾正他們的所作所為。盧梭的「自然」教育,和當時的傳統教育,強調以懲罰來控制兒童行為的想法相對立。9盧梭的「自然教育」學說,影響以後許多的思想家。十八世紀的裴斯泰洛齊(Johann Heinrich Pestalozzi) ,深受盧梭思想的吸引,於是開辦學校,教育貧苦無依的孤兒,並以不斷修正教育方法的實驗成果,發展出近代初等教育的思想體系。德國的巴澤多(Johann Bernhald Basedow),宣揚熱愛兒童,為了實踐盧梭的教育學說,在德國建立「泛愛學校」,並主張學校給予兒童充分的自由,不要強迫兒童遵守紀律,也不要施以懲罰。巴澤多的教育實踐,掀起了德國「泛愛主義」運動。德國思想家康德(Immanuel Kant),非常支持巴澤多的泛愛學校,也贊成盧梭尊重人本性的看法。康德認為教育是「人格化」的過程,是為了發展人的理性自身的規律,強化「自律的善良意志」,因此,強迫或灌輸的學習,無法培養兒童實踐道德的主動性。
過了兩三百年,盧梭思想的魅力仍然不減,即使進入「現代」的十九和二十世紀,不論是從斐斯泰洛齊(Johann Herinrch Pestalozzi)的心理化主張、斯賓塞(Herbert Spencer)的「自然後果」德育原則,或愛倫.凱(Ellen Key)的反對體罰的見解,都看得到盧梭的影子。其中愛倫、凱認為,體罰的教育方式,是把人當作動物來訓練,或是只能培養出沒有思想和只會聽從命令的奴隸。她於1900年的世紀之交,出版「兒童世紀」一書,她在書中大膽地規勸大人廢止體罰教育,以培養新世紀愛好和平的和具有理性的新新人類。後來的蒙特梭利(Maria Montessori),也大力反對以成人為中心的教育觀,她認為學校的獎懲制度,把兒童當作蝴蝶標本,迫使他們遵守紀律。這樣的教育模式,本身就是壓制了兒童自發成長的衝動,不但束縛了兒童巨大的創造力,也阻礙了他們發展自我控制和獨立思考的能力。
從盧梭提倡「性善論」的哲學思想開始,尊重兒童本性和反對濫用體罰的教育思想,沿著「理性」的路徑匍伏推進。「自然主義」的思潮漸漸地匯流成歐洲的進步教育運動,影響了杜威(John Dewey)的「教育即生長」的教育思想及二十世紀心理實驗科學的發展。杜威主張教育是「經驗不斷地重組或改造」,人是透過經驗的開拓來發展理性;而心理實驗研究的發展,逐步證實體罰引起行為的不良效果,因而漸漸地瓦解了體罰的教育正當性。10以美國早期的心理學家桑代克(Edward Lee Thorndike)的學說為例,他認為人的學習是出於本能,以刺激反應聯結為準則。他提出「滿足感」比「煩擾感」更能引發學習動機。體罰所帶來的「痛苦感」、「恐懼感」只會降低學生的學習慾望,並不會帶給學生滿足感。到了二十世紀中期以後,人本心理學的發展將人的內在需求和價值感的追求推到極致,體罰的正當性逐漸瓦解。
三、體罰有效嗎?
心理學研究結果證實,體罰的效果,只能治標不能治本。雖然有些研究顯示,適度體罰能帶來一些效果。11「體罰有效論」主要源自行為制約學派和資訊處理學派,制約論學者認為,體罰的有效來自心理的類化,即被禁止的行為和引起恐懼不安的懲罰產生類化,為了躲開恐懼不安,個體不再表現被禁止的行為。而社會資訊處理學派則認為,懲罰所引起的內在不安情緒是一種「羞恥感」,它可以抑制人的行為。12不過,更多的研究指出,懲罰的效果只是短暫性或僅有表面上的效果,13更有些心理學者提醒,體罰所產生的後遺症是不容忽視。例如,有的學者指出體罰的確會使孩童產生情緒不安、兒童的偏差行為增加。14有的研究證實,常被體罰的兒童,自我概念比較低落,也比較容易產生情緒上的困擾;15有的學者則提出,過分嚴厲或痛苦的懲罰可能會引發報復性的或反抗性的攻擊行為;16更有的研究替代體罰的方法,例如:暫停法(time-out technique)、自我控制法(self-instructional technique)、社會學習法(social learning approach)、溝通訓練法(communication skills training )等等。透過多種改變行為的實驗研究,證明體罰是眾多方法當中效果最差和最具爭議性的教育方法。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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